7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就《济南市实施轻型汽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家6a或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6a阶段排放标准的新生产轻型汽车。
“这就意味着7月1日之后,国五及以下标准的轻型汽车在济南就无法销售了。”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购买的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济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逾期不再办理。
自2023年7月1日起,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家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6b阶段排放标准的新生产轻型汽车。
意见中提到的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为3500kg(含)以下、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汽车。
征求意见稿指出,济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新购注册登记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进行核查,自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之日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济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济政发〔2018〕22号)要求,对外埠转入的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进行审核。2020年6月30日前,外埠转入机动车应达到国五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外埠转入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六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车主可自行登录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网站(www.vecc-mep.org.cn)查询各类型机动车排放标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市民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199号四楼412室(邮政编码:2501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实施轻型汽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hbjjdcsjjkk@jn.shandong.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真至0531-66608640。
提交意见请注明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听取意见。